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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淑玉、林惠荣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玉,林惠荣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102号申请人:张淑玉,女,1940年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代表人:柯绿苹,总经理。被申请人:林惠荣,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漳浦县,现羁押于福建省女子监狱。申请人张淑玉与被申请人林惠荣、林明武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淑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惠荣所有的址在漳州市芗城区凯撒王朝一层商场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以615831.85元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为张淑玉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淑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林惠荣所有的址在漳州市芗城区凯撒王朝一层商场,查封价值以615831.85元为限,查封期限为本裁定作出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房产不得有转让、赠与、抵押担保等行为。案件申请费3599元,由张淑玉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锦洪审判员  蔡文伟审判员  庄毅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秋煌附主要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