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池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904号原告王某某,女性,汉族,1986年4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姜静蕊,女,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闻乐,男,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某某,男性,汉族。被告高某某,女性,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池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诉称:2016年11月22日、2015年8月11日、2016年1月29日,被告池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115000元,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二被告应该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池某某、高某某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未央区,未在我院管辖区,故本案不属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娟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