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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国梗等与被告王凤玲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国梗,陈汝英,王凤玲,贺延忠,申爱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521号原告贺国梗,男,193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原告陈汝英,女,193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贺碧云,系两原告之女。被告王凤玲,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贺延忠,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申爱文,女,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国梗、陈汝英与被告王凤玲、贺延忠、申爱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贺国梗、陈汝英于2017年7月25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国梗、陈汝英撤回对被告王凤玲、贺延忠、申爱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贺国梗、陈汝英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潘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