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景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景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2号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徐新。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康平,男,在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张景云,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景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城怡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小龙人民陪审员 程丽美人民陪审员 潘水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