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执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胶州市胶东镇众乐酒店、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州市胶东镇众乐酒店,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866号申请执行人:胶州市胶东镇众乐酒店,住所地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前店口村。经营者:韩贤良,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申请执行人胶州市胶东镇众乐酒店与被执行人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周王庄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18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杨瑞国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仙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