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伟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1刑初34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伟民,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伟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伟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8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吴伟民醉酒驾驶牌照湘A×××××小型轿车,在长沙县湘龙办事处长沙县交警大队前面路段与蔡某驾驶的牌照湘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对方报警后,被告人吴伟民留在现场等候,后被交警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被告人吴伟民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1毫克/100毫升。经认定,被告人吴伟民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吴伟民已赔偿蔡某经济损失。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长公交认[2017]第05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酒精含量检测单、收条、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证人蔡某、何某的证言;被告人吴伟民的供述和辩解;长公物鉴(理化)字[2017]1749号《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且建议对被告人吴伟民在拘役六个月以下,缓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吴伟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本院委托,被告人吴伟民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评估其不符合在辖区进行社区矫正的监管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民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伟民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经查,被告人吴伟民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伟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先行羁押的3日折抵后,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伶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