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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某某、李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83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人李某,男,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7]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李某在本区金汇镇金闸公路工业路路口一夜排档吃夜宵时,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对其实施殴打,致赵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构成轻伤。现被告人郑某某、李某已向被害人赵某某作出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钟某1、薛某某、连某某、代某某、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验伤通知书,上海传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李某随意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郑某某、李某具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损失挽回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郑某某、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