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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余某某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46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某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男,某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地址某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307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2255元及利息2203元(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暂计算至2017年7月26日),案件受理费92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某某的银行存款865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丘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