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溪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808号移送单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官桥人民法庭。被执行人:王溪勇,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审理的林荣煌与王溪勇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溪勇应缴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至今尚未缴交。本院城关人民法庭于2017年2月20日移送执行庭执行。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王溪勇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