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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民催9号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郑杞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杨国新,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300051/2396096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康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丹阳市金晟医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玉环县支行营业中心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绍青审 判 员  沈贤忠代理审判员  蔡亚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