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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治昌与贾斌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治昌,贾斌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91号申请执行人郭治昌,男,1953年3月出生,汉族,铜川市人。被执行人贾斌小,又名贾斌,男,1951年11月出生,汉族,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郭治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33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贾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斌小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申请执行费。执行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贾斌小在神木县店塔镇水头村有煤矿塌陷补偿款40000元并兑付申请执行人郭治昌40000元,申请执行人郭治昌自愿放弃本案中的利息,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