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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案外人区杰与当事人高健、王硕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健,王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异4号案外人:区杰,女,住福建省泉州市。申请执行人:高健,男,住河南省扶沟县。被执行人:王硕,男,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高健与王硕、吴玉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区杰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区杰诉称:涿州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7)冀0681执83号文书过程中,查封并拟拍卖的位于河北省涿州市XXX栋XXX室(房产证号:涿州市房权证开字第XXX**号)的财产,属于案外人区杰与被执行人王硕共有,继续执行该财产会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为维护安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院查明:案外人区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被执行人王硕与其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主张涿州市人民法院应中止拍卖��硕位于河北省涿州市XXX栋XXX室房产。申请人高健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案外人区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本院中止拍卖王硕位于河北省涿州市XXX栋XXX室房产。案外人对其主张理由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区杰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员 :王春青执行员 :马云峰执行员 : 李 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