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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方坤城与杨玉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坤城,杨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方坤城,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玉凤,女,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海仲(三)字第149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方坤城与被执行人杨玉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杨玉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坤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同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玉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向方坤城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向方坤城支付律师费2400元;3、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395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网上网下查找,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杨玉凤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6月30日,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杨玉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7月11日,本院将网络查控系统中被执行人杨玉凤的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传义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吴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格书 记 员 庞理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记录入卷。第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四)实现的债权情况;(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第十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第十六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