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587号原告:侯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赵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柯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