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字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舒中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中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字1224号反诉人:舒中文,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松松,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2017年7月26日,本院收到舒中文的反诉状。反诉人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清偿欠款4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反诉人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反诉人借款400,000元,2012年1月反诉人提供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反诉人支付了400,000元。经反诉人追偿,但被反诉人以无力偿还为由,拖着不还。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亦不是相同的法律事实,故对反诉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舒中文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余晓红人民陪审员 许迎红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