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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子丹与杨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丹,杨玉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324号原告:陈子丹,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告:杨玉琼,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原告陈子丹诉被告杨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6日,原告陈子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子丹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75元,依法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闭晟毓人民陪审员  梁劲强人民陪审员  苏志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晓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