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庄丽与刘庆军、刘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丽,刘庆军,刘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207号原告:庄丽,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刘庆军,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刘叶,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丽诉被告刘庆军、刘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庄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庄丽负担。审判员 陈恒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