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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忠武与吴忠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武,吴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忠武,男,生于1972年1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吴忠志,男,生于1964年5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徐忠武与被执行人吴忠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本院已于2017年2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忠志名下小型轿车一辆(车号为贵C6XX**),但因未实际扣押无法执行到位。另查明,被执行人其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9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远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