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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胡召民、卢永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召民,卢永祥,林秀兰,李建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493号申请执行人:胡召民,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卢永祥,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林秀兰,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李建裕,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召民与被执行人卢永祥、林秀兰、李建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召民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1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执 行 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智良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