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谢奎源、郑仕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谢奎源,郑仕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555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谢奎源,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郑仕容,女,汉族,1967年8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谢奎源、郑仕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到本院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嗣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提交了结清证明,确认被执行人谢奎源、郑仕容已偿还了全部欠款及诉讼费,其债权已得到全额清偿。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