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08范爱云与王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爱云,王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范爱云,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崇文,男,1968年8月5日出生。范爱云与王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崇文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范爱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崇文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范爱云尚未实现的债权共323860.99元(本金300000元,利息17736.99元,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利息,诉讼费6124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花显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志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