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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文超与苏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超,苏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344号原告:黄文超,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苏胜,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超与被告苏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黄文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文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文超负担。审判员  金朝霞二〇一七���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照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