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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91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久文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91刑初31号公诉机关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久文,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于原河北省丰润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建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发区院刑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久文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宝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久文及其辩护人王建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张久文酒后为泄淫欲,由家出来驾驶遮挡号牌的冀B×××××号银灰色大众牌捷达小型轿车沿大庆道由西向东寻找作案目标。22时许,当被告人张久文某唐某路行驶至北立交桥收费站北114路刘家洼站点时,发现被害人葛某独自一人骑行向西驶入乡间土路时,认为有机可乘于是驾车尾随,后超过被害人将车事先隐藏好,持刀将被害人葛某劫持到高新区庆北办事处孙家庄村玉米地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作案后驾车逃离现场。2013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久文酒后为泄淫欲,故技重施,在高新区老庄子镇机场路姚家庄大桥附近将被害人吴某强奸,作案后驾车逃离现场。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张久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背心、羽绒服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书证;3、被害人葛某、吴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久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久文强奸吴某作案未遂,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久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辩护人王建营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久文具有坦白情节,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2、被告人张久文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久文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葛某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张久文无前科劣迹,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张久文酒后驾驶遮挡号牌的冀B×××××号银灰色大众牌捷达小型轿车沿唐某路行驶至位于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立交桥收费站北114路公交车刘家洼站点时,见被害人葛某独自一人骑电动自行车向西驶入乡间土路,遂驾车尾随,至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孙家庄村附近,被告人张久文超过被害人将车事先隐藏好,持刀将被害人葛某劫持到路边的玉米地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作案后驾车逃离现场。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葛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久文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葛某经济损失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葛某关于其被一名男子强迫发生性关系的陈述;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现场提取的被害人的牛仔裤;3、被害人葛某辨认被告人张久文的笔录;4、被告人张久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5、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冀唐公物鉴法物字(2010)359号、(2017)25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证实案发后提取的被害人葛某上衣、背心、裤子上的血迹为被告张久文所留;6、被告人张久文的相关供述。二、2013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久文酒后驾车来到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场路姚家庄村大桥附近,将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此处的吴某强行拽到大桥西北侧绿化带内,强行脱下吴某的裤子,欲与之发生性关系,因被告人张久文自身的原因未能得逞,后驾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吴某关于一男子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未能得逞的陈述;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3、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冀唐公物鉴法物字(2013)394号、(2017)114号鉴定意见证实案发后提取的被害人吴某上衣血迹、套袖上的精斑为被告人张久文所留;4、被告人张久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5、被告人张久文的相关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久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久文强奸妇女两人,且在实施强奸葛某作案时携带凶器,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久文在实施强奸吴某的作案中,因意志外因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张久文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葛某的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久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树俊人民陪审员  张景忠人民陪审员  张晓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