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民初1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怀拴与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肖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002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对原告王怀拴诉被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肖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一页案号“(2016)豫821民初1002号”,补正为“(2016)豫0821民初1002号”。审 判 长 范 鑫审 判 员 郑 蕾人民陪审员 李静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