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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1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怀拴与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肖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002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对原告王怀拴诉被告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肖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民事判决书第一页案号“(2016)豫821民初1002号”,补正为“(2016)豫0821民初1002号”。审 判 长  范 鑫审 判 员  郑 蕾人民陪审员  李静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