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8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犬与被告刘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犬,刘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828-1号原告张犬,男,194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告刘买霞,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犬与被告刘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向被告刘买霞支付张虎林交通事故一案的赔偿款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并已提供张毅君所有的福特牌轿车一辆(陕)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买霞之夫张虎林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的死亡赔偿金25000元;冻结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