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汪道军与湖北东楚和盛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樊亚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道军,湖北东楚和盛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樊亚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民初1274号原告:汪道军,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茂俊,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鄂州市鄂城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湖北东楚和盛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南路丰润园*栋*楼。法定代表人:樊亚斌,该公司经理。被告:樊亚斌,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佑泉,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经被告樊亚斌所在鄂州市盛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推荐代理(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汪道军诉被告湖北东楚和盛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楚和盛公司)、樊亚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道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磊,被告樊亚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佑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楚和盛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道军诉称:被告东楚和盛公司系被告樊亚斌个人开办。被告樊亚斌承接鄂州市佰丽百年宾馆装饰装潢工程。2011年,被告将泥工装饰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约定41元/㎡。2012年1月16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共做3400㎡,金额共计139400元,被告已付87300元,下欠52100元,并由被告出具结账证明一份。该欠款原告曾多次催讨,但均无结果,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尽快偿付装潢欠款52100.00元,利息10000.00元,合计62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樊亚斌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意见,但辩称应等佰丽百年的案子执行回来,就算樊亚斌给钱,也应该由八个股东分摊。被告东楚和盛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原告汪道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被告企业信息。拟证明原、被告身份适格;2、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2100元。被告东楚和盛公司、樊亚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樊亚斌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被告樊亚斌将鄂州市佰丽百年宾馆装饰装潢工程中的泥工工程部分通过口头约定交给原告施工。2012年1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注明原告施工面积为3400㎡,工程单价为41元/㎡,工程款共计139400.00元,已付87300.00元,下欠52100.00元。被告东楚和盛公司在该证明上盖章确认。该欠款经原告催讨无果,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尽快偿付装潢欠款52100.00元,利息10000.00元,合计62100.00元;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承诺放弃原诉请中的利息10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东楚和盛公司、樊亚斌与原告汪道军的合同关系依法有效,且原告的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被告公司的内部责任追究不影响公司对外债务的责任承担。被告东楚和盛公司、樊亚斌应依约向原告汪道军支付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楚和盛公司、樊亚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道军支付下欠的工程款52100.00元。本案受理费676.50元,由原告汪道军负担76.50元,被告东楚和盛公司、樊亚斌负担600.00元(该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凡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