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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苏娟、于光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苏娟,于光进,金华市景泰能源有限公司,吕美巧,田秀珠,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冯映,吕旭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4200号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章树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伟翔,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庆苇,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苏娟,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于光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金华市景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婺城区双溪西路南侧金衡街16号2楼201号。法定代表人:吕美巧,执行董事。被告:吕美巧,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婺城区。被告:田秀珠,女,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劳动路74号。法定代表人:冯映,执行董事。被告:冯映,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婺城区。被告:吕旭东,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苏娟、于光进、金华市景泰能源有限公司、吕美巧、田秀珠、兰溪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冯映、吕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苏娟、于光进共有的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岭西路71号阳光华庭11幢3单元602室房产,保全价值1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苏娟、于光进共有的位于兰溪市兰江街道岭西路71号阳光华庭11幢3单元602室房产(产权证号:010065748、010065748A)。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