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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76年03月28日出生,住礼泉县城关镇中山街,居民身份证610425197603280449。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礼泉县城关镇中山街,居民身份证612527197612200316。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海荣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自愿申请撤销执行,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5执恢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步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