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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执31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林某与曾某1、曾某2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曾某1,曾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31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某,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杨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某1,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曾某2,女,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曾某1、曾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104民初76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登记在被继承人曾楚庆名下粤A×××××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林某(身份证号码:)所有。2、申请执行人林某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