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鲁海贤与霍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海贤,霍邱县公安局,韩宝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皖1522行初23号原告鲁海贤,男,1982年0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XX,安徽立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邱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晏剑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沈术宏,该局法制室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鲍远亮,该局花园派出所民警。第三人韩宝望,男,1968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鲁海贤不服被告霍邱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0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05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05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第三人韩宝望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0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鲁海贤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霍邱县公安局副局长夏进山及委托代理人沈术宏、鲍远亮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韩宝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霍邱县公安局于2017年04月24日作出霍公(花)行罚决字[2017]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12月份,鲁海贤应韩宝望电话联系到花园镇天竹村下圩组一处无人居住瓦房内以“坎杠狗子”的形式赌博,鲁海贤赌博过程输了钱。2017年3月21日17时左右,鲁海贤到花园镇社岗村找韩宝望要其输掉的赌资,双方在社岗村居民点罗花路西侧路边发生口角,鲁海贤与韩宝望相互用刀伤害对方,鲁海贤用刀将韩宝望的鼻子处划伤(后经鉴定为轻微伤)。综上,鲁海贤因赌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故意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鲁海贤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并处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原告鲁海贤诉称,被告没有查明案件事实,对第三人韩宝望有包庇行为,导致错误的处罚原告。第三人经常开设赌场,骗人钱财。原告两次被第三人邀请参与其安排的赌场进行赌博。2016年12月份这一次,原告发现第三人在赌具中有作弊行为,故要求第三人退还赌资。原告在花园镇社岗村居民点罗花路西侧找到第三人要求退钱发生口角,第三人率先对原告殴打并用砍刀砍伤原告,原告处于自卫,才动手还击。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于治安案件的发生原因、过程、后果,都应该全面取证,综合考虑,不能单纯地看危害后果。而被告没有查明事实,对原告行政拘留六日是错误的。第三人经常开设赌场,邀约他人赌博,无论是参与人数和抽头金额都已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而被告对其仅作为一般的治安案件处理,显然是包庇纵容犯罪。被告没有按照程序送达及剥夺原告的陈述与申辩权,导致原告被错误处罚。综上,请求依法撤销霍邱县公安局霍公(花)行罚决字[2017]233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鲁海贤提供的证据:1、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霍公(花)行罚决字[2017]233号和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对原告鲁海贤和第三人韩宝望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被告霍邱县公安局辩称,一、认定鲁海贤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2016年12月某日,花园镇居民韩宝望电话联系鲁海贤等人到花园镇天竹村下圩组一处单独的瓦房内,以砍“杠狗子”的形式聚众赌博。原告鲁海贤输钱后发现在赌桌下有赌假机关,便要求韩宝望退还其赌输的赌资。2017年3月21日17时左右,鲁海贤携带刀具来到韩宝望住处,将韩宝望从家中喊出。两人在社岗村居民点罗花路西侧路边因索要赌资发生口角,鲁海贤用事先准备的刀具砍韩宝望,致韩鼻子左侧受伤。此时韩宝望拿出自已准备的自制刀砍向鲁海贤,致鲁额头右侧受伤。2017年4月18日,鲁海贤头部伤情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微伤;2017年4月24日,韩宝望鼻子伤情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微伤。二、认定鲁海贤故意伤害证据确实充分。以上事实有原告鲁海贤的陈述与申辩;第三人韩宝望的陈述;证人胡某、陈某、梅某、邹某等人证言;勘验笔录;陈某的辩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资料等予以证实。三、对鲁海贤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六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于法有据。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单位严格履行了相关程序,做到了程序合法。原告诉称,1、原告是处于自卫才动手还击的观点是没有证据支撑的,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原告去第三人韩宝望住处,其自身携带刀具,是有预谋伤害第三人的,并且是原告先砍韩宝望致其受伤后,韩宝望才拿出刀具伤害原告。2、原告称被告未按程序送达和剥夺原告陈述申辩权是无中生有,被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送达、告知等程序,给予了原告陈述和申辩权利。3、原告称第三人开设赌场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问题,如果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原告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应就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综上所述,霍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作出的霍公(花)行罚决字[2017]233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事实部分1、原告鲁海贤的2017年3月22日第一次笔录,证明原告是主动去找韩宝望,相互伤害的事实,2017年4月3日第二次笔录,证明鲁海贤主动去找韩宝望,被韩宝望伤害的事实。2、韩宝望2017年4月20日笔录,证明原告主动去找韩宝望滋事,拿刀伤害韩宝望的事实,原告被韩宝望伤害的事实。3、证人胡某2017年3月21日笔录,证人陈某2017年3月31日笔,证明原告带着刀去韩宝望家找韩宝望滋事事实,并非原告自称刀是在自已被韩宝望砍时在路上捡到的,原告先用刀伤害韩宝望,原告和第三人均受伤。4、证人梅某2017年4月14日笔录,证明原告被韩宝望用刀伤害的事实,原告先用刀伤害韩宝望的事实。5、证人邹某2017年4月17日笔录,证明原告主动找韩宝望的事实。6、霍邱县公安局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置、血迹。7、证人陈某的辩认笔录,证明带着刀并且先动手伤害韩宝望的鲁海贤身份。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霍邱)公(司)鉴(临床)字[2017]3-039号、3-043号,证明鲁海贤和韩宝望所受伤情程度。9、接受证据清单,证明原告当日受伤情况。二、程序部分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受案时间。2、霍邱县公安局2017年4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鲁海贤拒绝在送达的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视频光盘,证明处罚鲁海贤的时间及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3、鉴定委托书,证明委托鉴定的时间。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处罚告知义务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的权利。5、证据保全审批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明证实故意伤害的刀具。6、收缴/追缴物品审批表、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明收缴涉案刀具。7、行政处罚审批表,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审批程序。第三人韩宝望未向本院提交陈述意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均系其据以作出的霍公(花)行罚决字[2017]23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和程序证据,内容真实,取得方式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作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和执法程序合法的依据,原告虽有异议意见,但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鲁海贤应韩宝望电话联系到花园镇天竹村下圩组一处单独的无人居住瓦房内,以坎“杠狗子”的形式赌博,鲁海贤在赌博过程中输了钱。2017年3月21日17时左右,鲁海贤到花园镇社岗村居民点韩宝望住处找韩宝望要其输掉的赌资,将韩宝望从家中喊出,两人在社岗村居民点罗花路西侧路边发生口角,鲁海贤用事先准备的刀具砍韩宝望,致韩鼻子左侧受伤。此时韩宝望拿出自已准备的自制刀砍向鲁海贤,致鲁额头右侧受伤。2017年4月18日,鲁海贤头部伤情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微伤;2017年4月24日,韩宝望鼻子伤情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轻微伤。霍邱县公安局因鲁海贤赌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故意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鲁海贤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并处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对韩宝望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因故意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韩宝望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六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韩宝望故意伤害鲁海贤时使用的刀具予以收缴。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霍邱县公安局对原告鲁海贤故意伤害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合法性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鲁海贤与韩宝望相互伤害行为,是因鲁海贤到韩宝望住处索要输掉的赌资而引起,并先动手砍伤韩宝望,鲁海贤应负这次伤害案件的主要责任。被告霍邱县公安局对原告伤害违法行为的治安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量罚适当,应予维持。以营利为目的赌博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鲁海贤参与赌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本案中原告鲁海贤虽没对霍邱县公安局因其赌博行为的处罚决定提出异议,但本院对此作了合法性审查。综上,被告霍邱县公安局对原告鲁海贤因赌博和伤害他人行为,作出的合并执行拘留十六日并处罚款七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量罚适当。原告鲁海贤诉称伤害韩宝望是自卫反击,被告对第三人有包庇行为,没有按程序送达,剥夺陈述与申辩权,导致对其错误处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被告对其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称第三人开设赌场,邀约他人赌博已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因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鲁海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 露审 判 员 杨林章人民陪审员 陈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海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