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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前沿社区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57598740M。法定代表人:张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新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052120389。法定代表人:邱经辉,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王也夫,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原审被告: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前沿社区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64095011H。法定代表人:张剑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建新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1民初1250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虽受理关于被上诉人的破产申请,但对本案的管辖仍不应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已经于2016年8月5日裁定受理对被上诉人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而被上诉人于2017年1月20日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福建快易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于法无据,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