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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双峰县三塘铺镇中心卫生院、邓威与戴西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峰县三塘铺镇中心卫生院,邓威,戴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三塘铺镇中心卫生院。申请执行人:邓威。被执行人:戴西春。本院在执行双峰县三塘铺镇中心卫生院、邓威与戴西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戴西春发生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西春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三塘铺镇中心卫生院、邓威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娄中民一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文审判员 邓伟雄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