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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如平与郝枝梅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平,郝枝梅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059号原告:李如平,男,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郝枝梅,女,195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李如平与被告郝枝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如平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李如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