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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黑山县某某服务中心与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程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某服务中心,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程某,张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680号原告:黑山县某某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68年9月26日生,现住黑山县绕阳河镇二道镜子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17日生,现住黑山县绕阳河镇二道镜子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7年6月11日生,现住黑山县新兴镇马家岗子村。被告:程某,女,满族,1987年4月20日生,现住黑山县大虎山镇向阳街。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1年4月3日生,现住黑山县绕阳河镇张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县某某服务中心与被告周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庭调解,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山县某某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