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闫雄雄与吴小刚、贾贝贝、袁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雄雄,吴小刚,贾贝贝,袁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闫雄雄,男,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小刚,男,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贾贝贝,男,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袁芳芳,女,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闫雄雄与吴小刚、贾贝贝、袁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贾贝贝于2017年7月2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闫雄雄20000元、2018年6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2018年12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2019年6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共计60000元;剩余借款利息13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闫雄雄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及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贾贝贝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