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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刘宝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111号申请执行人:刘宝,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村委会西北1000米。法定代表人:汤国辉,董事长。刘宝申请执行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116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宝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工资282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竺花园天祥1号楼6至7层二单元602室房屋(房屋权属证号:X京房权证顺字第XX**号)予以轮候查封。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宝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刘宝申请执行的案款282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刘宝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宝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京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戚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