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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2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与刘海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刘海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526号原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吉雅太,系镇长。被告刘海清,男,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刘海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人民政府承担。审判员 乌兰柯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 晓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