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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2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吕茂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吕茂雷,田学芹,韩家栋,于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673号。法定代表人:李瑞正,负责人。被执行人:吕茂雷,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田学芹,女,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韩家栋,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于亦亮,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吕茂雷、田学芹、韩家栋、于亦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茂雷名下车号为鲁C×××××松花江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韩家栋名下车号为鲁C×××××号长城汽车一辆,于2017年7月25日向相关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上述财产。该案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