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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行申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赛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福州市公安行政复议决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赛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福州市公安局,刘德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2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赛英,女,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住所地福州市福新中路230号。法定代表人黄绍兴,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游,男,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挺,男,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公安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津门路11号。法定代表人潘东升,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湛芸,女,福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德荃,女,194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查再审申请人林赛英诉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福州市公安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再审申请人林赛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及接受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朱志闽审 判 员  史寅超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娄俊涛宋安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