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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蒋锡洪与王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锡洪,王智军,李国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751号原告:蒋锡洪,男,194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王智军,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第三人:李国元,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原告蒋锡洪与被告王智军民第三人李国元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蒋锡洪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锡洪与被告王智军第三人李国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蒋锡洪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锡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锡洪承担。审判员  刘有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