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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执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山东聚鑫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华信面粉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聚鑫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华信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聚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徐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18059Y。法定代表人:毕磊,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华信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贾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06464448。法定代表人:崔明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聚鑫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华信面粉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华信面粉有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华信面粉有限公司的房产(已为桓台县农村商业银行设定抵押,且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桓台县人民法院查封)、银行账户(已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桓台县人民法院查封)。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华信面粉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聚鑫化工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华信面粉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山东华信面粉有限公司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山东华信面粉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