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山西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黄振榕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XXX商贸有限公司,山西XXX物资有限公司,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8执4-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南街某某号首开花溪龙苑东区某-某-某。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西侧三给村东龙盛钢材市场南区某某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某某,山西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山西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黄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晋0108民初1246号民事调解书。该解调书内容是:一、被告山西某某某物资有限���司、黄某某同意支付给原告山西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款项合计人民币80万元,于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35-40万元:其余款项于2018年10月12日前付清。二、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再无其他纠葛。三、诉讼费20579元,减半收取10259.5元,由原告山西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可供执行的少量存款,与执行标的差距巨大,我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扣划。我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6日将被执行人山西某某某物资有限公司、黄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目前的执行到位金额为7705.08元,未到���金额为417543.74元。于2017年4月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某某所有的闽A×××××号、晋A×××××号汽车,但该上述车辆下落不明。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晋0108执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韩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龙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