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313号原告:王某,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李某,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银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