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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聂红卫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红卫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刑初1247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红卫,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源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7)1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红卫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红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5月19日晚,经谭某、易某、杨某(以上三人均已判)等介绍,被告人聂红卫伙同邓超一(另案处理)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铜锣湾酒店717房间坐庄,接受骆某六合彩投注额人民币82000元左右进行六合彩赌博。二、2016年5月21日晚,经谭某、易某等介绍,被告人聂红卫伙同邓超一在温岭市城东街道铜锣湾酒店719房间坐庄,接受骆某六合彩投注额98661元进行六合彩赌博。三、2016年5月24日晚,经谭某、易某等人介绍,被告人聂红卫在温岭市城东街道亿旺酒店307房间与“萍”、“敏”(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分别坐庄,接受骆某、“小张”六合彩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三张投注单金额共计人民币106290元,“小张”见输钱后携带赌资逃跑,被告人聂红卫等人未能实际获利。2017年6月14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聂红卫主动到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斗笠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聂红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谭某、易某的供述,证人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投注单复印件,同案犯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红卫与人结伙,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聂红卫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红卫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应荣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佳仪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