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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俊与朱建行、接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朱建行,接巾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928号原告:刘俊,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朱建行(曾用名朱泉兴),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接巾花,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刘俊与被告朱建行、接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被告接巾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建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朱建行、接巾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2、要求朱建行、接巾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朱建行、接巾花系夫妻关系,因经营需要于2015年分三笔在刘俊处借款27万元,利息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刘俊催要,朱建行、接巾花偿还借款利息4万元,价款本金没有偿还。接巾花辩称:接巾花与朱建行是夫妻关系,当时借款是朱建行借的,用于二人经营的买卖,后接巾花亦在借据上签字认可,现因接巾花与朱建行资金紧张,暂时无力偿还。刘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三份,接巾花经质证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朱建行与接巾花是夫妻关系,于2015年4月6日,在刘俊处借款二笔,其中一笔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一笔7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均是月息2分。于2015年7月7日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月息2分(口头约定)。期间朱建行两次偿还利息4万元,借款本金没有偿还。本院认为,朱建行、接巾花在刘俊处借款,并为刘俊出具借款手续,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朱建行、接巾花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综上所述,刘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建行、接巾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俊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以17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以27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7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日止;以上利率按照月息2分计算,扣除已付利息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朱建行、接巾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宏国书记员  徐丹丹书记员  徐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