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4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鲍玉成与左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玉成,左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788号原告:鲍玉成,男,1959年3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左守萍,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原告鲍玉成与被告左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玉成撤诉。代理审判员 罗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明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