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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4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鲍玉成与左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玉成,左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788号原告:鲍玉成,男,1959年3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左守萍,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原告鲍玉成与被告左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玉成撤诉。代理审判员  罗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明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