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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泰华、张翰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泰华,张翰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申泰华,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张翰刚,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申请执行人申泰华与被执行人张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星民初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翰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翰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泰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翰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泰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305执2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程维光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