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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行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管德喜与沭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德喜,沭阳县国土资源局,黄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302行初163号原告管德喜,男,195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沭阳县。被告沭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沭阳县南湖街道学院路5号。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局局长。应诉负责人程琴,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颜雪嵩,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芙蓉,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加梅,女,1953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沭阳县。原告管德喜诉被告沭阳县国土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向沭阳县国土资源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沭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应诉负责人程琴及委托代理人颜雪嵩、周芙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管德喜、第三人黄加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材料,原告于同年7月6日签收上述材料,但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管德喜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德喜负担。审 判 长  施 华代理审判员  宋艳艳人民陪审员  许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