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1执2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廖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廖雪芬,王桂旭,林慧明,李晓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2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阳朔县阳朔镇荆凤路**号。负责人:袁福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义,该行白沙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阳宇凌,该行风险管理部办事员。被执行人:廖雪芬,女,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王桂旭,男,1982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林慧明,女,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李晓昆,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廖雪芬、王桂旭、林慧明、李晓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廖雪芬、王桂旭、林慧明、李晓昆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在期限内履行完毕。本案抵押物系被执行人林慧明名下位于广西兴安县××镇××.西域国际远见天成的房屋,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林慧明所有的位于广西兴安县××镇××.西域国际远见天成的房屋,评估后三次拍卖无人竞买流拍。后经变卖,亦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以第三次拍卖的价格接受以上房屋抵偿债务。经穷尽调查措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了执行措施,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阳朔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兆海审判员 彭鹏飞审判员 彭月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