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8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珺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珺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415号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4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89498542。法定代表人薛德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祥,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姜珺瀚,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珺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林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龙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鞠 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秀清 微信公众号“”